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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信息價值,讓工業更智能

關于嘉益仕(Litins)

南京嘉益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起源于2008年,專注為企業提供數字化工廠、智能工廠的整體解決方案。通過這些年的研發迭代、平臺建設、產品交付、運維沉淀,嘉益仕(Litins)目前已經成長為國內少數具備工業供應鏈全價值鏈信息化平臺產品交付與整合能力的專業廠商之一。經過多年的行業垂直深耕,嘉益仕(Litins)建立健全了在汽車零部件行業、裝備制造行業、新能源動力行業、電子電器行業、工業互聯與自動化集成行業,并保持在智能制造和工業4.0的大趨勢里激流勇進,不斷在品牌、技術、產品、產業轉化等方面擴大競爭優勢。
 
 
 
 
嘉(jia)(jia)益(yi)仕(Litins)始終堅持成功(gong)的(de)(de)經(jing)驗可以被復制(zhi)(zhi),在(zai)中(zhong)(zhong)國本(ben)土制(zhi)(zhi)造企(qi)業(ye)智能制(zhi)(zhi)造轉型(xing)升級的(de)(de)路上,其與(yu)(yu)客戶一(yi)起不僅實(shi)現IT應(ying)用,而是將(jiang)IT與(yu)(yu)OT充分融合,真正以目標為導(dao)向,從前期的(de)(de)咨詢到(dao)系統的(de)(de)實(shi)施、后(hou)期的(de)(de)技術支持等(deng),為客戶提供一(yi)站式最(zui)佳的(de)(de)智能制(zhi)(zhi)造管理(li)解(jie)決(jue)方案(an)和符(fu)合客戶實(shi)際(ji)需求(qiu)的(de)(de)最(zui)優化(hua)咨詢及(ji)專業(ye)服(fu)務。客戶群包(bao)括中(zhong)(zhong)國本(ben)土企(qi)業(ye),也包(bao)括國內外百強公司(si),還(huan)包(bao)括類似芬蘭這樣的(de)(de)國際(ji)制(zhi)(zhi)造企(qi)業(ye),國際(ji)化(hua)的(de)(de)平(ping)臺(簡體(ti)中(zhong)(zhong)文、繁體(ti)中(zhong)(zhong)文、英文、韓(han)文等(deng))保障了嘉(jia)(jia)益(yi)仕(Litins)解(jie)決(jue)方案(an)國際(ji)化(hua)的(de)(de)業(ye)務推(tui)進(jin)。

嘉(jia)益仕(shi)的愿景(jing)是幫助制造企業(ye)創造信息價值,讓工業(ye)更(geng)智能。
 
我們的(de)承諾是(shi)創新,幫(bang)助我們的(de)客戶以最佳狀態導入(ru)解決方案并且(qie)以最優(you)的(de)結果持(chi)續(xu)運行和改善。
 
嘉(jia)益仕致力(li)于幫助每個(ge)客(ke)戶成為行(xing)業(ye)的先(xian)鋒。我(wo)們構建(jian)解決方案來推動創新、促進卓越(yue)。與我(wo)們的客(ke)戶和(he)(he)合作伙(huo)伴(ban)一起,發展企業(ye)、改變行(xing)業(ye)和(he)(he)維護環境。

可持續(xu)(xu)發展:當(dang)客戶使(shi)用嘉益仕相關解決方案使(shi)得企業變(bian)得更加透明、更加高效、更加綠色(se),保護(hu)制造工(gong)人(ren)免受事故,此(ci)時我們就將(jiang)可持續(xu)(xu)發展轉化為有利于全球工(gong)人(ren)、家庭、環境和(he)每個人(ren)的具體行動。
 
社會責任(ren):運用我們的人才、技術和我們的戰略合作伙伴一(yi)起,創(chuang)造長期(qi)并(bing)且可持續的行(xing)業影(ying)響,堅持“綠(lv)色(se)、高效(xiao)和智能”的理念,讓每一(yi)個(ge)企業過(guo)得(de)更好,讓行(xing)業健康發展。

公司具有穩健的(de)(de)(de)服(fu)務(wu)團隊、周到的(de)(de)(de)服(fu)務(wu)理(li)念、標準化的(de)(de)(de)服(fu)務(wu)管理(li)和(he)成熟的(de)(de)(de)服(fu)務(wu)模式,設立了7*24的(de)(de)(de)客(ke)戶服(fu)務(wu)中(zhong)心,并在主要客(ke)戶分布區域設立了服(fu)務(wu)網點,保證為客(ke)戶提供全面持續快速的(de)(de)(de)服(fu)務(wu)。具備快速的(de)(de)(de)服(fu)務(wu)反(fan)應能力、持續和(he)全面的(de)(de)(de)服(fu)務(wu)支持。

總部:南京嘉益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辦公地點:南京(jing)市江寧區蘇源大道19號(hao)九(jiu)龍湖國際(ji)企業總部園C5號(hao)樓3層
聯系電話:400-812-9799   郵箱:marketing@hysrjw.cn
市場部:陶經理   手機:186-0253-0799
市場部(bu):陸經理   手機:159-5170-6739
 
子公司:江蘇嘉益仕系統集成有限公司
辦(ban)公(gong)地點(dian):南京市(shi)江寧(ning)區(qu)蘇(su)源大道19號九龍湖國際企(qi)業總部園C5號樓(lou)3層
聯系電話:400-812-9799   郵(you)箱:marketing@hysrjw.cn
 
子公司:江蘇嘉益仕云計算技術有限公司
辦公地點:南京市江寧區蘇源大道19號九龍湖國際企業總部(bu)園C5號樓3層
聯系電話(hua):400-812-9799   郵箱(xiang):marketing@hysrjw.cn
 
分公司:南京嘉益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辦公(gong)地(di)址:陜西省(sheng)西安(an)市未(wei)央區北二環(huan)10號金泰財富中心A座903室
聯(lian)系電話:400-812-9799   郵箱:marketing@hysrjw.cn
 
分公司:南京嘉益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辦公地點(dian):廣西省南寧市西鄉塘區發(fa)展(zhan)大道(dao)弘信路口安吉.華(hua)爾街工谷園區3棟3層
聯系電話:400-812-9799   郵箱:marketing@hysrjw.cn
 
子公司:北京嘉益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辦公(gong)地(di)點:北京(jing)市(shi)海淀區西二旗輝煌國際4號樓(lou)1311室
聯(lian)系電話:400-812-9799   郵箱:marketing@hysrjw.cn

項目經理:
 
崗位職責:
 
1、負責整個項目的(de)實施(shi)過程(cheng),有(you)效確認項目實施(shi)范圍、成本控制與(yu)風險控制;
2、負(fu)責需求調研,實(shi)施(shi)方案設計,制定實(shi)施(shi)計劃(hua),控制項目實(shi)施(shi)進度控制和驗收(shou);
3、負責多(duo)項目并行(xing)時(shi)的資源調配(pei),確保實施工作按既定(ding)計劃完成,達到收(shou)款要求;
4、與客戶方進行充分的溝通(tong)協調、關系(xi)維護,以推進實施結案;
5、負責挖掘老(lao)客(ke)(ke)(ke)戶新需(xu)求及改進意(yi)見,及時反饋、跟蹤和(he)解決問題,鞏固客(ke)(ke)(ke)戶關系,提高(gao)客(ke)(ke)(ke)戶滿意(yi)度;
6、負責項(xiang)目過程(cheng)中(zhong)關(guan)鍵成果物(wu)的編寫與審核,控制整個實(shi)施流(liu)程(cheng)、項(xiang)目實(shi)施計劃、實(shi)施培(pei)訓課件、軟件輔助應用等文檔,以促(cu)進項(xiang)目實(shi)施標準化流(liu)程(cheng)的建設。
 
任職要求:
 
1、大專以上學(xue)歷,計(ji)算機/信息(xi)系統管理相關專業,有PMP證書者(zhe)優先;
2、兩年以上團隊項目管理經驗,有MES/WMS/ERP/RFID相(xiang)關生產管理系統經驗者優(you)先;
3、熟(shu)悉制造業相(xiang)關(guan)生產業務流程,具備相(xiang)關(guan)業務的方案設計能力(li);
4、具備一(yi)定(ding)的IT技術知識,熟(shu)練使(shi)用(yong)常(chang)用(yong)的數據庫,如SqlServer、Oracle等;
5、要求強(qiang)烈的責(ze)任心(xin),能承(cheng)受較(jiao)大(da)工作壓力,具有(you)較(jiao)強(qiang)職業精(jing)神,能夠帶(dai)領整(zheng)個項目(mu)團(tuan)隊完成既定目(mu)標(biao);
6、性格外向,理解(jie)客戶(hu)需求(qiu)和(he)掌控客戶(hu)能力強,具(ju)備項(xiang)目(mu)實(shi)施和(he)項(xiang)目(mu)管理經(jing)驗,具(ju)備良好的演(yan)講(jiang)、談判(pan)技(ji)巧。
7、能(neng)夠適應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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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經(jing)理:
 
崗位職(zhi)責:
 
1、根據公(gong)司銷售(shou)(shou)計劃,完成年(nian)度工作目標(biao)及銷售(shou)(shou)指標(biao);
2、負責現有客(ke)戶的業務,處理下單發貨(huo)及回款,維護好客(ke)戶關系(xi);
3、積(ji)極開發潛在客(ke)(ke)戶(hu),建(jian)立良好的(de)合作關系,建(jian)立客(ke)(ke)戶(hu)檔案;
4、積極配合技術部門項(xiang)目經理(li)協調客戶關(guan)系(xi),解決問題,確保項(xiang)目順利完成;
5、針對現(xian)有(you)客戶和目標(biao)客戶制定(ding)具體(ti)銷(xiao)(xiao)售策略,落實(shi)銷(xiao)(xiao)售指標(biao)并及時和部(bu)門經(jing)理做好溝通(tong)反(fan)饋(kui)。
 
任職要求:
 
1、大專以(yi)上學歷,資質(zhi)優(you)秀(xiu)者,學歷可適(shi)當放寬(kuan),至少1年以(yi)上從事軟件銷(xiao)售工(gong)作,有(you)面(mian)向精益化制造行業的(de)興趣;
2、在物流、能源、通訊(xun)、制造行業有銷售、商務經驗或(huo)有軟件銷售經驗者優先;
3、熱愛銷售事(shi)業,勤奮(fen)、思維敏(min)捷、具備(bei)敏(min)銳(rui)的(de)市(shi)場洞(dong)察能(neng)力(li)、較強的(de)學習能(neng)力(li);
4、具備良(liang)好的(de)溝通能力,強烈的(de)開拓(tuo)進取(qu)精神(shen)和良(liang)好的(de)心理(li)調節能力;
5、做事沉(chen)穩認(ren)真(zhen),執行力(li)強,有很強的團隊意(yi)識和責任(ren)心(xin);
6、能承(cheng)受(shou)較大工作壓力,能接受(shou)出差(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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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顧(gu)問:
 
崗位職責:
 
1、負責(ze)企業信息化解(jie)決方案(an)的售(shou)前咨詢工作(zuo)(產品(pin)(pin)(pin)調研,產品(pin)(pin)(pin)方案(an)書撰(zhuan)寫,解(jie)決方案(an)講解(jie),產品(pin)(pin)(pin)演示等);
2、責(ze)協助(zhu)銷(xiao)售人(ren)員及合作伙伴(ban)MES項(xiang)目(mu)需求分析、設計提供應用(yong)解決方案(an);
3、收(shou)集、分(fen)析行業動態、競爭對(dui)手信息(xi)及客戶需求的(de)反饋(kui),保持對(dui)產品的(de)持續跟蹤(zong)和前瞻性研究(jiu);
4、根據商務人員需(xu)求,準備客戶的系(xi)統演(yan)示(shi)Demo,編寫針(zhen)對性售(shou)前解決方案(an),并負責標書的制作、應答;
5、研究市場(chang)趨勢、對同業(ye)產品(pin)進行分析學(xue)習。
 
任職要求:
 
1、大專以(yi)上學歷,計算機、自動(dong)化(hua)、工控等相關(guan)專業;
2、對企業管理信息系統ERP、MES軟件有比較深入的了解,有過ERP、MES等項目經理經驗者,優先考慮;
3、熱(re)愛售前工(gong)作(zuo)或咨詢工(gong)作(zuo),能適(shi)應出差(短差);
4、有過制造企業的質量管理、生產(chan)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優先;
5、主導或者參與(yu)過ERP、MES系統的實(shi)施工作(3年以上);
6、具有良好的現場溝通(tong)、交(jiao)流及表達(da)能力,有良好的團隊精(jing)神。
 
 
如有(you)意(yi)向,歡迎將(jiang)簡歷發送至hr@hysrjw.cn,會有(you)HR與您聯(lian)系(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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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聲明

 
嘉益仕(shi)對(dui)其(qi)發行的(de)(de)或與合(he)作(zuo)伙伴(ban)共同發行的(de)(de)作(zuo)品享(xiang)有版權,受各(ge)國(guo)版權法及國(guo)際版權公約(yue)的(de)(de)保護。
對于上述(shu)版權(quan)內(nei)容,超越合理(li)使(shi)用范疇、并未經(jing)本(ben)公(gong)司書面許(xu)可的(de)使(shi)用行為,我公(gong)司均(jun)保留(liu)追究(jiu)法律(lv)責任的(de)權(quan)利。
 

商(shang)標(biao)聲(sheng)明

 
嘉(jia)益(yi)仕(shi)對“嘉(jia)益(yi)仕(shi)、Litins、LitWise、LitWorks”等文字或形象均進行了商標注(zhu)冊保護,嘉(jia)益(yi)仕(shi)的注(zhu)冊商標信(xin)息,可見(jian)諸于各(ge)國公開的商標注(zhu)冊信(xin)息中。
未經(jing)嘉(jia)益仕(shi)的許可而(er)使用(yong)上述商(shang)標(biao),可能會侵犯嘉(jia)益仕(shi)的注冊商(shang)標(biao)權(quan),對于涉嫌侵犯嘉(jia)益仕(shi)注冊商(shang)標(biao)權(quan)的行為,我公(gong)司將保(bao)留追(zhui)究(jiu)法律(lv)責(ze)任的權(quan)利。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zui)的,依照處罰較(jiao)重的規定定罪(zui)處罰。

《中華(hua)人民共和國商(shang)標法》

(1982年8月(yue)(yue)23日(ri)第(di)五屆全國人(ren)民(min)(min)(min)代(dai)表(biao)大(da)會(hui)常(chang)(chang)務(wu)(wu)委(wei)(wei)員會(hui)第(di)二(er)十四次(ci)(ci)會(hui)議通(tong)過 根據(ju)1993年2月(yue)(yue)22日(ri)第(di)七屆全國人(ren)民(min)(min)(min)代(dai)表(biao)大(da)會(hui)常(chang)(chang)務(wu)(wu)委(wei)(wei)員會(hui)第(di)三十次(ci)(ci)會(hui)議《關(guan)于(yu)修(xiu)改〈中華(hua)人(ren)民(min)(min)(min)共(gong)(gong)和國商(shang)標法(fa)〉的決(jue)定》第(di)一次(ci)(ci)修(xiu)正(zheng)(zheng) 根據(ju)2001年10月(yue)(yue)27日(ri)第(di)九屆全國人(ren)民(min)(min)(min)代(dai)表(biao)大(da)會(hui)常(chang)(chang)務(wu)(wu)委(wei)(wei)員會(hui)第(di)二(er)十四次(ci)(ci)會(hui)議《關(guan)于(yu)修(xiu)改〈中華(hua)人(ren)民(min)(min)(min)共(gong)(gong)和國商(shang)標法(fa)〉的決(jue)定》第(di)二(er)次(ci)(ci)修(xiu)正(zheng)(zheng) 根據(ju)2013年8月(yue)(yue)30日(ri)第(di)十二(er)屆全國人(ren)民(min)(min)(min)代(dai)表(biao)大(da)會(hui)常(chang)(chang)務(wu)(wu)委(wei)(wei)員會(hui)第(di)四次(ci)(ci)會(hui)議《關(guan)于(yu)修(xiu)改〈中華(hua)人(ren)民(min)(min)(min)共(gong)(gong)和國商(shang)標法(fa)〉的決(jue)定》第(di)三次(ci)(ci)修(xiu)正(zheng)(zheng))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 則(ze)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第二十條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商標國際注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七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 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更正,并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五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第四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五十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
  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四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六十七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第六十九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七十三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前(qian)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全國人民(min)代表大(da)會常務(wu)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de)決定(ding)》

(2000年12月(yue)28日第九屆全(quan)國(guo)人(ren)民代表大會常(chang)務委員會第十(shi)九次(ci)會議通(tong)過(guo) 根(gen)據2009年8月(yue)27日第十(shi)一(yi)屆全(quan)國(guo)人(ren)民代表大會常(chang)務委員會第十(shi)次(ci)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我國的互聯網,在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下,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使人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已經開始并將繼續發生深刻的變化,對于加快我國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二)利用互聯網損壞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利用互聯網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ge)級人(ren)民(min)政府及(ji)有(you)關(guan)部(bu)門要(yao)(yao)(yao)采取(qu)積極措(cuo)施(shi)(shi),在促進互(hu)(hu)(hu)聯(lian)(lian)網(wang)(wang)的(de)(de)(de)(de)應用和(he)網(wang)(wang)絡技(ji)術的(de)(de)(de)(de)普及(ji)過程中,重視和(he)支持對(dui)網(wang)(wang)絡安(an)(an)全(quan)技(ji)術的(de)(de)(de)(de)研究(jiu)和(he)開(kai)發(fa)(fa),增強(qiang)網(wang)(wang)絡的(de)(de)(de)(de)安(an)(an)全(quan)防護能(neng)力(li)。有(you)關(guan)主(zhu)管部(bu)門要(yao)(yao)(yao)加強(qiang)對(dui)互(hu)(hu)(hu)聯(lian)(lian)網(wang)(wang)的(de)(de)(de)(de)運行安(an)(an)全(quan)和(he)信(xin)息(xi)安(an)(an)全(quan)的(de)(de)(de)(de)宣傳教育,依(yi)法(fa)(fa)(fa)實施(shi)(shi)有(you)效的(de)(de)(de)(de)監督管理,防范和(he)制(zhi)止利(li)用互(hu)(hu)(hu)聯(lian)(lian)網(wang)(wang)進行的(de)(de)(de)(de)各(ge)種(zhong)違法(fa)(fa)(fa)活動,為(wei)互(hu)(hu)(hu)聯(lian)(lian)網(wang)(wang)的(de)(de)(de)(de)健康發(fa)(fa)展(zhan)創造良好的(de)(de)(de)(de)社(she)會環(huan)境。從(cong)事(shi)互(hu)(hu)(hu)聯(lian)(lian)網(wang)(wang)業務的(de)(de)(de)(de)單(dan)位(wei)要(yao)(yao)(yao)依(yi)法(fa)(fa)(fa)開(kai)展(zhan)活動,發(fa)(fa)現互(hu)(hu)(hu)聯(lian)(lian)網(wang)(wang)上出現違法(fa)(fa)(fa)犯罪行為(wei)和(he)有(you)害信(xin)息(xi)時,要(yao)(yao)(yao)采取(qu)措(cuo)施(shi)(shi),停止傳輸(shu)有(you)害信(xin)息(xi),并及(ji)時向有(you)關(guan)機關(guan)報告(gao)。任何(he)單(dan)位(wei)和(he)個人(ren)在利(li)用互(hu)(hu)(hu)聯(lian)(lian)網(wang)(wang)時,都要(yao)(yao)(yao)遵紀守法(fa)(fa)(fa),抵制(zhi)各(ge)種(zhong)違法(fa)(fa)(fa)犯罪行為(wei)和(he)有(you)害信(xin)息(xi)。人(ren)民(min)法(fa)(fa)(fa)院、人(ren)民(min)檢察院、公安(an)(an)機關(guan)、國(guo)家安(an)(an)全(quan)機關(guan)要(yao)(yao)(yao)各(ge)司其(qi)職,密(mi)切(qie)配合(he),依(yi)法(fa)(fa)(fa)嚴(yan)厲(li)打擊利(li)用互(hu)(hu)(hu)聯(lian)(lian)網(wang)(wang)實施(shi)(shi)的(de)(de)(de)(de)各(ge)種(zhong)犯罪活動。要(yao)(yao)(yao)動員全(quan)社(she)會的(de)(de)(de)(de)力(li)量,依(yi)靠全(quan)社(she)會的(de)(de)(de)(de)共同努力(li),保(bao)障互(hu)(hu)(hu)聯(lian)(lian)網(wang)(wang)的(de)(de)(de)(de)運行安(an)(an)全(quan)與信(xin)息(xi)安(an)(an)全(quan),促進社(she)會主(zhu)義精神文明和(he)物質文明建設。

《計(ji)算(suan)機信息網(wang)絡國際聯網(wang)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1997年(nian)12月11日國務院(yuan)批(pi)準 1997年(nian)12月16日公安部(bu)(bu)令(ling)第33號(hao)發布 根據(ju)2011年(nian)1月8日國務院(yuan)令(ling)第588號(hao)《國務院(yuan)關于(yu)廢(fei)止和修改(gai)部(bu)(bu)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護責任
  第八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聯網絡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絡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絡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絡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托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并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核;
  (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絡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絡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服務器。
  第十一條 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絡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及時報告本網絡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 使用公用賬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賬號的管理,建立賬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賬號不得轉借、轉讓。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
  前款所列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網絡與國際聯網,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安 全 監 督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地(市)、縣(市)公安局,應當有相應機構負責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掌握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督促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網絡安全保護管理以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在組織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對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作出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服務器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除。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負責追蹤和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絡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絡的犯罪案件,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絡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委托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托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絡地址、目錄或者關閉服務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賬號使用登記制度的;
  (九)轉借、轉讓用戶賬號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6個月的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臺灣、澳門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fa)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tiao)例》

(2001年12月(yue)20日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he)國國務(wu)院(yuan)令第339號(hao)公布 根據(ju)2011年1月(yue)8日《國務(wu)院(yuan)關于廢止和(he)修改部(bu)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ju)2013年1月(yue)30日《國務(wu)院(yuan)關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bao)護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第七條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軟件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件登記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軟件著作權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條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第十三條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二)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第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十六條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
  (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第十七條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第二十條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軟件著作權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二十八條 軟件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復制品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第三十條 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
  軟件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zi)2002年(nian)1月1日(ri)起施行。1991年(nian)6月4日(ri)國務院發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同時(shi)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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